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餐飲收費“十標清”“十不得”指引
| 2026-02-12 09:11:39??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梳理形成本指引,供各餐飲經營者參考使用。 餐飲收費“十標清”指引 一、收費標準要標清。 餐飲經營者應通過價目表、點菜單、展示板或點菜小程序等方式,清晰完整地公示所有盤菜、套餐、主食等菜品和酒水、紙巾等商品用品以及加工、打包、外送等服務的收費單價和計價單位。 二、主要食材要標清。 餐飲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對各式菜品的主要食材予以明確標示。如“砂鍋牛腩(主要食材:牛腩、蘿卜)”。 三、時令菜價要標清。 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時令菜品價格信息,并在大廳、點菜區等顯著位置通過價目表、電子屏等方式公示海鮮、蔬菜、瓜果等時令菜品的最新價格。 四、食材屬性要標清。 對價格較高或容易引發爭議的特殊食材,餐飲經營者應當特別備注其產地、養殖方式、品級等屬性。如標注“甲魚(野生)”“大閘蟹(產地:陽澄湖)”。 五、加工費用要標清。 如需對生鮮菜品加收烹飪加工費的,餐飲經營者應分別標明生鮮食材價格和加工費用。如“小青龍XX元/斤,避風塘風味加工費XX元/份”。 六、額外費用要標清。 在菜金之外,如需加收服務費、茶水費以及一次性消毒餐具、紙巾等費用的,餐飲經營者應在價目表、點菜單等醒目位置逐一標明收費標準,并在消費者點餐時主動告知。 七、套餐內容要標清。 提供年夜飯、旅游團餐等套餐的,餐飲經營者應標明套餐價格,并逐一列明套餐所含的菜品、商品、用品的名稱、份量、適用人數及相關服務內容,同時標明是否加收服務費、茶水費等其他收費。 八、外賣價格要標清。 通過網絡平臺提供外賣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在平臺頁面清晰公示菜品、飲品、商品、用品的價格、份量,以及打包、配送等服務收費標準。 九、價格優惠要標清。 開展降價、打折、團購套餐等促銷活動時,餐飲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或網絡平臺醒目位置標明優惠菜品、優惠價格、優惠期限、優惠條件、使用限制等詳細信息。 十、服務熱線要標清。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服務電話和投訴舉報渠道,方便顧客及時反映價格、服務等相關訴求。 餐飲收費“十不得”指引 一、不得使用品名、價格、計價單位標示不清的價目表、點菜單,或使用“時價”“面議”等模糊表述規避明碼標價義務。 二、不得在公示的菜品和酒水等商品價格及服務收費標價之外,加價收取菜金、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服務費、茶水費、廚余垃圾處理費以及一次性消毒餐具、紙巾等各類費用。 四、不得通過不標示、模糊標示或以細小字體、隱蔽位置等顯著弱化方式,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 五、不得使用具有欺騙性、誤導性的菜品圖片、視頻等媒介標示價格相關信息,誘騙消費者進行消費。 六、不得采取“陰陽菜單”“兩套價格”“低標高結”等不正當價格手段欺詐消費者。 七、不得設定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費金額,包括通過包間費、指定套餐等變相方式設定最低消費。 八、不得在消費者核銷團購優惠券等憑證時,臨時增設使用條件或限制使用范圍,變相提高消費價格。 九、不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降低已承諾提供的菜品質量或服務標準。 十、不得在節假日、旅游旺季等重要時段,利用市場供需緊張狀況,坐地起價、跟風漲價、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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