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數字人主播“出鏡”不“出格”
| 2026-01-08 11:48:02??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司長朱劍橋7日表示,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近日聯合發布了《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辦法針對直播電商行業特點,強化監管手段,將流量管控納入監管工具箱;將數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監管,避免新技術成為生成或傳播虛假信息的“擋箭牌”,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直播電商領域的規范應用。(1月7日 新華社) 在人工智能與數字技術深度融合的今天,數字人主播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進直播間,成為直播電商的新風景。它們形象逼真、語言流暢、不知疲倦,既能用多國語言推介商品,也能在深夜時段持續帶貨,極大提升了傳播效率與商業可能性。然而,技術的“高光”背后,也潛藏著虛假宣傳、責任模糊、誤導消費者等風險。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與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將數字人主播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監管,釋放出強烈信號:數字人可以“出鏡”,但絕不能“出格”。 數字人主播的本質是技術工具,其背后是運營團隊、算法模型與商業目的的綜合體現。盡管它們沒有真實生命,卻擁有真實影響力。一些商家利用AI主播夸大產品功效、虛構使用場景,甚至通過深度偽造技術冒用名人形象進行營銷,讓消費者難辨真偽。更令人擔憂的是,一旦出現問題,運營方往往以“這是AI生成內容”為由推卸責任,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這種“技術隱身、責任缺位”的現象,不僅侵害了公眾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更可能讓人工智能成為虛假營銷的“避風港”。 《辦法》的出臺,正是對這一監管空白的及時填補。它明確指出,無論主播是真人還是數字人,只要參與直播營銷,就必須納入監管體系,確保內容真實、責任可溯。這意味著,數字人“出鏡”不再意味著“隱身”,其背后的運營主體必須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廣告合規、消費者保障等義務。監管之網覆蓋虛擬與現實,讓技術應用回歸“以人為本”的初心。 讓數字人“出鏡”不“出格”,關鍵在于構建“全鏈條責任機制”。平臺應強化內容審核技術,對AI生成內容進行顯著標識,避免誤導;企業作為運營主體,須對直播內容負最終責任,不得以“非真人”為由逃避法律義務;監管部門則需提升技術治理能力,利用AI識別AI,實現“以技治技”。同時,應建立跨部門協同機制,對利用數字人進行欺詐、侵權的行為依法追責,形成有效震懾。 更重要的是,監管不是限制創新,而是為創新保駕護航。清晰的規則邊界,能讓合規企業放下顧慮,大膽投入技術研發與內容創作;公平的競爭環境,能遏制“劣幣驅逐良幣”,推動行業從“流量博弈”轉向“價值競爭”。當數字人主播不再被用于“鉆空子”,而是真正服務于信息透明、服務升級與用戶體驗,技術的正向價值才能充分釋放。 未來,隨著AI技術的演進,數字人或將承擔更多社會角色。今天的監管探索,不僅關乎直播電商,更關乎整個智能傳播時代的治理邏輯。唯有讓技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才能實現“科技向善”的愿景。 讓數字人“出鏡”是時代的進步,讓其不“出格”是治理的智慧。我們期待在規則與創新的良性互動中,數字人主播能真正成為可信、可用、可敬的數字伙伴,為數字經濟注入清朗而持久的動能。(童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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