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6日訊(通訊員 林聰惠)2025年,漳州市交通執法部門深入貫徹《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聚焦“源頭嚴防、路面嚴管、部門嚴治”治理目標,創新運用科技治超、多維聯動、溯源倒查等治理手段,持續加大超限運輸執法整治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嚴重超限運輸的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漳州市交通執法部門發布2025年漳州市公路超限治理十件典型案例,以真實案例敲響安全警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治超限運輸的良好氛圍,全力守護全市公路通行安全與運輸市場秩序。 案例1:漳州市交通執法支隊二大隊查處多部貨物運輸車輛嚴重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交通執法支隊二大隊執法人員通過科技治超平臺發現有多部貨運車輛涉嫌嚴重超限超載運輸。隨即通過大數據平臺分析車輛行駛軌跡、高頻通行時段及貨物裝載源頭等信息,鎖定其運輸規律后進行布控攔截,于8月12日凌晨2時成功查獲閩 E6***8、贛C3***5、閩 E7***1三部涉嫌嚴重違法超限運輸的四軸貨車。經現場檢測,這三部貨車車貨總質量分別為84.7噸、88.11噸、93.47噸,遠超四軸貨車車貨總質量限值31噸的標準,超限比例分別達173.22%、184.23%、201.52%,屬于典型的超限100%以上嚴重違法行為。這三部車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漳州市交通執法支隊二大隊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102002序號(屬于嚴重檔次)規定,依法對三部貨車違法當事人分別處以罰款人民幣26500元、28500元、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漳州高新區交通運輸局查處多部貨物運輸車輛嚴重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5年8月18日,漳州高新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研判掌握的涉嫌嚴重超限超載貨車信息,采用“非現場執法監測+動態監控+卡口監控+無人機監測”多維聯動布控手段,對嫌疑車輛全鏈條精準追蹤,于當日18時許成功查獲兩部車牌號為閩E7***9、閩E8***7的六軸嚴重超限運輸貨車。經檢測,兩部車車貨總質量分別為98.45噸、99.2噸,超過兩車最大允許總質量49噸,超限比例分別達100.91%、102.45%。該涉案車輛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漳州高新區交通運輸局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102002序號(屬于嚴重檔次)規定,依法對閩E7***9、閩E8***7貨車違法當事人分別處以罰款人民幣24500元和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龍海區交通執法大隊查處一起貨物運輸車輛嚴重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5年11月28日,龍海區交通執法大隊在海澄鎮龍翔路路段開展夜間執法檢查時,發現車牌號為閩DH***8重型半掛牽引車、閩DB**7掛重型平板半掛車涉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經現場調查,該車車貨總質量高達94.63噸,最大允許總質量為49噸,超限比例達93.12%,且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所屬企業為廈門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行為違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龍海區交通執法大隊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02序號(屬于嚴重檔次)規定,依法對廈門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平和縣交通執法大隊查處一起貨物運輸車輛非現場執法多趟次違法超限運輸案 平和縣交通執法大隊在執法中發現,平和縣某某道路貨物運輸服務部所屬的閩E-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載水泥行駛至國道G355線K457+580平和九峰路段時,經科技治超系統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為61.84噸,最大允許總質量為49噸,超限比例為26.20%。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通過科技治超平臺發現該車還存在兩起未處理的非現場執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駕駛員朱某某對上述三趟次非現場檢測結果均無異議。經核查,三趟次貨物均由平和縣某某道路貨物運輸服務部負責承運,其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針對該服務部三次違法超限運輸行為,2025年4月28日,平和縣交通執法大隊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02序號(屬于較重檔次)規定,依法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漳州臺商投資區行政執法局查處一起指使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5年10月30日,漳州臺商投資區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臺商萬達廣場路段開展執法巡查時,發現車牌號為閩E8***8的四軸重型自卸貨車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該車運載瀝青廢料從角美內丁高速工地前往角美鑫海灣建材廠。經現場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為55.76噸,最大允許總質量為31噸,超限率為79.87%,且該車輛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經調查,該車駕駛員受漳州市薌城區某建材店的管理人員湯某某指使進行超限運輸。湯某某的行為違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漳州臺商投資區行政執法局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號(屬于嚴重檔次)規定,依法對湯某某處以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詔安縣交通執法大隊查處一起“百噸王”嚴重超限運輸案 2025年7月,詔安縣交通執法大隊在貨車超限超載專項整治行動中,成功查處一起未識別號牌的“百噸王”超限違法案件。該涉案車輛途經詔安深橋點位時,經科技治超設備精準檢測,其車貨總質量達100.85噸,最大允許總質量為31噸,超限比例高達225.32%。詔安縣交通執法大隊隨即將相關線索推送縣交警大隊進行二次識別、對比還原車輛信息,經核查確認,鎖定車牌號為川J5***9的重型自卸貨車。該車輛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擅自進行違法超限運輸,其行為違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詔安縣交通執法大隊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對車輛所有人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漳州高新區交通運輸局聯合交警部門查處一起貨物運輸車輛跨區域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5年2月20日,漳州高新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通過國道G355武林、G319天寶等科技治超非現場執法點位監測到閩ED***7號重點監管車輛蹤跡,立即對該車采取多方位追蹤布控。當日14時14分,該車途經國道G319天寶點位時觸發科技治超平臺預警,顯示其存在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隨即聯動漳州市交通執法支隊二大隊和高新區交警部門進行現場布控,并于15時07分在國道G324線木棉路段成功查獲該車。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為78.61噸,最大允許總質量為49噸,超限比例60.4%。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高新區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二條第六項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對該車駕駛員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記6分的行政處罰。 案例8:漳州市交通執法支隊三大隊聯合交警部門查處一起貨物運輸車輛嚴重違法超限運輸案 2025年5月27日,漳州市交通執法支隊三大隊聯合龍文區交警部門在轄區開展貨車超限超載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車牌號為閩DG***0的七軸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涉嫌超限超載運輸。經現場核查,該車裝載不可解體大件貨物,車貨總質量達85.64噸,最大允許總質量為49噸,超限比例達74.77%。該車僅持有廈門市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標注核定載質量80噸),未依法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龍文區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二條第六項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對該車駕駛員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記6分的行政處罰。 案例9:漳浦縣交通執法大隊聯合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全市首例干擾科技治超監控設備案 2025年4月,漳浦縣交通執法大隊與公安交警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查實,違法行為人黃某為逃避科技治超技術監控檢測,分別于2月21日、3月1日,在漳浦前亭技術監控點(X530線K7+550M處),通過放置鋼板的方式干擾貨車正常稱重檢測。該行為直接導致2月21日210輛次、3月1日191輛次,合計401輛次的車輛稱重數據失真,嚴重影響技術監控設備對車輛超限超載情況的精準監測與后續監管工作。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該監控點歷史監測數據、圖像取證資料,并結合稱重設備記錄的異常數據,最終鎖定黃某的違法事實。違法行為人黃某干擾技術監控設備的行為違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漳浦縣交通運輸局根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公路路政)》第102022序號的情形規定,依法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7000元的行政處罰。漳浦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10: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執法大隊協同查處全省首例“百噸王”涉危險作業罪案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間,貨車所有人劉某雇請駕駛人駕駛其所有的贛C3***5、贛C5***9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貨總質量限值均為49噸)從事貨物運輸,共計七次在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被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執法大隊和市公安交警支隊等部門行政處罰。其間,因贛C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載達158%,于2023年11月8日被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隊約談并要求改正;因贛C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載達151.89%,于2024年4月8日被漳州臺商投資區交通執法大隊責令改正后,上述兩部車輛仍在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2025年1月,龍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劉某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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